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2、對於主播,根據與商品提供商的合作方式看主播是否負責:
(1)如果主播受品牌委托為其帶貨,壹般是廣告發布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身份,與消費者不構成買賣合同關系,不直接對商品質量負責。
(2)但是,如果主播為自己的店鋪帶貨,他既是主播,也是經營者。此時主播已經與消費者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應當承擔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售後責任。
二、帶貨欺詐會承擔什麽責任?
1.違約責任:如果主播推廣的內容涉及商品名稱、數量、價格、質量等具體信息,且消費者同意下單,則該推廣內容屬於要約,是合同的壹部分。如果銷售者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上述宣傳的內容,則構成違約,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買賣合同的撤銷: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主播在直播中有欺詐行為,消費者也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3.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因此,如果帶貨主播在推廣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受騙消費者也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第三,消費者的定義
1.消費者應該是以生活為目的的公民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就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2.消費者應該是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者;
3.消費的對象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4.消費者主要指個人消費。然而,也有例外。比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個人消費者,實質上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或集體。只要是用於日常消費的,都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直播賣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主播是否負責,取決於和商品提供者的合作方式。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如果遇到糾紛,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不能解決妳的問題,可以咨詢消費維權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