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概況;
常州市公共* * *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於2015、1年6月開工建設,並於2016年3月試運行,6月12日正式投入運營。
常州工程建設招標網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公平、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為目標,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為基礎,以網絡信息技術為紐帶,通過建立健全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打造功能完備、運行規範、服務高效的現代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為進壹步規範常州市地方政府采購中心的采購業務,常州招標網制定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相關政策指引,主要包括:(1)總則(二)資格申請(三)資格續期和變更(四)監督檢查(五)法律責任(六)附則。法律責任如下:
第四十壹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駁回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延續資格,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由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四)違反委托代理協議披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信息;
(五)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評標(審)結果的;
(六)在政府采購業務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被給予警告或者暫停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受到處罰後三年內再次出現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址:/ggzy/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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