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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步伐,加快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開發區位於昆明市東郊牛街莊-大石壩地區和程春路(新民航線)沿線,總規劃面積65,438+08.5平方公裏。第三條開發區充分利用昆明面向東南亞的區位優勢和雲南豐富的資源優勢,以出口創匯和技術先進的加工業為重點發展外商投資企業;發揮我市產業優勢,提高資源加工深度,發展商貿、金融、信息、綜合服務等現代第三產業;逐步建成利用外資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基地和對外開放的試驗區。第四條開發區實行沿海城市向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的政策,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開發建設,興辦技術先進、資源深加工的外向型企業,設立科研和教育機構。第五條開發區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生活條件。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做好開發區開發建設的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第七條開發區內的各類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開發區的管理規定。第二章管理第八條昆明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九條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壹)貫徹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領導開發區工作。

(二)研究制定開發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根據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適用於開發區的配套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五)對開發區內的開發建設單位和經濟實體,進行宏觀管理和協調,並做好服務。

(六)審批進入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七)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開拓國際市場,並按規定辦理開發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八)負責協調與開發區相關的市級部門和單位的工作。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開發區的工商、稅務、海關、商檢、公安、金融、保險、法律、會計、審計、技術監督、技術咨詢、人才交流等社會化服務體系,協調和監督開發區各部門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公共服務。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條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壹)管委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開發區管理權限,對開發區實施統壹管理。

(二)審批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或100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和投資2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

(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市有關部門聯合辦公,處理開發區的有關事宜。

決定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的任命。各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

(五)市政府審批切塊給開發區的城鎮戶籍和農村指標。

(六)協調處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和相關涉外事宜。審查開發區人員出入境事宜。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章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十壹條開發區重點興辦和引進下列生產性項目:

(壹)工藝和技術國際先進、國內先進或者國內急需;

(二)產品主要出口;

(三)產品能夠替代進口並實現外匯平衡;

(四)利用我省特別是邊境地區的獨特資源,生產具有國內外市場的產品,促進雲南省和昆明市相關產業的發展。同時,開發區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舉辦商業、貿易、金融、信息、科研、服務等第三產業項目。第十二條開發區不得設立下列項目:

技術落後或設備過時;

(二)汙染生態環境;

中國政府禁止或限制的。第十三條國內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投資開發區:

(壹)中外合資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

(3)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獨立經營或國內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六租賃。

購買開發區的債券和股票;

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