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領導開發區工作。
(二)研究制定開發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根據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適用於開發區的配套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五)對開發區內的開發建設單位和經濟實體,進行宏觀管理和協調,並做好服務。
(六)審批進入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七)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開拓國際市場,並按規定辦理開發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八)負責協調與開發區相關的市級部門和單位的工作。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開發區的工商、稅務、海關、商檢、公安、金融、保險、法律、會計、審計、技術監督、技術咨詢、人才交流等社會化服務體系,協調和監督開發區各部門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公共服務。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條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壹)管委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開發區管理權限,對開發區實施統壹管理。
(二)審批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或100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和投資2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
(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市有關部門聯合辦公,處理開發區的有關事宜。
決定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的任命。各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
(五)市政府審批切塊給開發區的城鎮戶籍和農村指標。
(六)協調處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和相關涉外事宜。審查開發區人員出入境事宜。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章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十壹條開發區重點興辦和引進下列生產性項目:
(壹)工藝和技術國際先進、國內先進或者國內急需;
(二)產品主要出口;
(三)產品能夠替代進口並實現外匯平衡;
(四)利用我省特別是邊境地區的獨特資源,生產具有國內外市場的產品,促進雲南省和昆明市相關產業的發展。同時,開發區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舉辦商業、貿易、金融、信息、科研、服務等第三產業項目。第十二條開發區不得設立下列項目:
技術落後或設備過時;
(二)汙染生態環境;
中國政府禁止或限制的。第十三條國內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投資開發區:
(壹)中外合資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
(3)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獨立經營或國內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六租賃。
購買開發區的債券和股票;
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