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還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對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或者證明。違反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的,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代言人不能通過說“對不起”來撇清自己的責任,而必須拿出事實依據,如自己產品的使用情況、當時的檢查記錄、要求對方提供的收入和資質等,並向監管部門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核實義務。公開道歉只是個人態度,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其他宣傳職責:
其他宣傳方式中代言人的責任與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相同。例如,在廣播電視臺,經營者通過所謂的咨詢熱線和服務熱線對壹些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宣傳,並經常致電事先安排的所謂“患者”和“消費者”,吹噓商品或服務的效果,使消費者受到欺騙和損害。這些虛假的“患者”和“消費者”也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支付賠償金。
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其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