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現在在美國學習。徐囡現在在德國學習。李與徐於1990自願結婚,婚後生育壹女。這個女孩壹直和徐曼的父親生活在壹起。在同壹個生活中,夫妻關系因為性格差異和日常生活中的矛盾而疏遠。1997年7月,李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撤訴,但夫妻關系壹直未得到改善。1999,徐去德國留學,2001,李去美國留學。此後雙方分居。2002年,李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徐離婚。原告李訴稱原被告脾氣不好,於今年年前提出離婚。因為法院做了很多調解和做好工作,他撤訴了。從那以後,我就和被告分開了,婚姻的破裂給我帶來了巨大的痛苦。現在不能在壹起生活了。原告堅持與被告徐離婚。離婚後,孩子由原告撫養,徐某靠壹定的撫養費致富,家庭財產由徐某自由選擇。
徐辯稱,原告婚後感情壹直很好,互相支持幫助,家庭生活幸福,故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徐堅持撫養孩子,家庭財產以法院判決為準。
法院在本案中使了個神通,李和徐都沒有出庭,而是各自的代理人出庭。雙方代理人豆豉都有自己的委托人書面材料。
問題
1.這是涉外離婚案件嗎?
2.法院可以判決原被告離婚嗎?為什麽?
3.如果原被告不出庭,法院判決準予離婚是否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4.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孩子應該由誰直接撫養?
案例2涉外離婚法
張與美籍華人輔導員。原告張於2000年8月底訪華時曾與妳見過面,雙方對對方都有好感。經過幾天的交流,妳回到了美國。2001年7月,尤某從美國來到中國,與張某在壹起壹周後,兩人定向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因為他們婚前在壹起的時間不多,所以彼此不夠了解。婚後不久,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互相埋怨,直至分居。2002年2月,張與遊就結婚問題達成諒解。
問題
1,張燦和妳登記離婚?
2.張弱勢法院該向哪裏提出離婚?
案例3涉外離婚的處理
李白和梁倩都再婚了。梁倩是美籍華人。梁倩在1998年底訪華期間,通過親友介紹與李白相識並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7月,梁倩從美國來到中國,和李白在壹起三個月後,他們於6月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由於雙方相處時間少,彼此不夠了解,且婚後李白拒絕與梁倩同居,夫妻關系無法確立,雙方互訴衷腸。2月2日,李白向中國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梁倩離婚。
法院審理此案時,被告人因在美國忙於公務,沒有出庭,其代理律師劉持的書面材料出庭。
問題
1.這個案件應該由哪個國家的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梁倩沒有親自出庭,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
3.劉律師的代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