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律特征: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方合同,是無償合同。
贈與人自願單方面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有對等權;受贈人有權無償接受對方贈與的房屋。
壹般來說,它不承擔法律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加了壹些義務,但這些義務並不是以所獲得的權利為代價的。
(2)房屋贈與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
捐贈人必須將捐贈的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房屋後,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完成,合同生效。
但實物交付後,不得撤回贈與。因贈與人撤回贈與發生糾紛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3)房屋贈與合同是必備合同。
房屋贈與和房屋買賣壹樣,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時,應當提交全部證件。
當事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02月09日1999《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九條規定,贈與合同仍然有效,但贈與房屋的所有權不能轉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壹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壹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壹百九十壹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範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壹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壹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壹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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