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資金等要素,並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分別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分別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建設和運營。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采取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相結合的方式籌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軌道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的綜合開發應當確保不影響客流通行和候車環境,並事先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商業、辦公或居住用地範圍、建築面積、服務期限、收益用途等事項。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機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將其納入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公共交通、公共服務、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等交通方式之間以及城市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的換乘銜接。第七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劃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和車站周邊的規劃控制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用地時,應當保障換乘樞紐、公交車站、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在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求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的意見。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無障礙電梯等設施應當與周邊建築、環境和風貌相協調,統籌設計。
城市軌道交通周邊地塊建設項目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等設施銜接的,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空間。
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務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場地和房屋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第九條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安全生產條件、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行論證和預評價。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文明施工有關規定和行業管理標準負責施工區域的現場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及時處理影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道路交通的問題。第十壹條因地質條件、施工作業等客觀原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及其相鄰擬建物業的地下基礎設施需要整體建設,建設單位可以是先行建設的統壹實施主體;建成後,相鄰物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下工程應當依法壹並轉讓,並在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