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上的權利。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承包經營權是指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是指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承包使用權,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5.承包經營權是壹種有壹定期限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30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業用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331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332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的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333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34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第335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或者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沒有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336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承包耕地和草地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辦理。
第337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338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33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用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341條?流轉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沒有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342條?如果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並通過合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
第343條?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部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