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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章可以代替簽名嗎?
簽名章可以代替簽名。簽名、蓋章或按手印都是合法有效的簽名方式。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上述簽名方式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選擇。

簽字、蓋章等。都是有效的簽名方法。如果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或者根據合同性質和交易習慣沒有特別強調或要求,簽名蓋章可以代替簽名。票據上的簽名是指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印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票據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如果合同只加蓋了公章而沒有簽字,合同仍然成立。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蓋章後不強制簽字。只要雙方在合同中選擇以任何方式簽字、蓋章或訂立合同,合同即成立。私章在法律效力上可以代替簽字,但簽訂合同時應了解相關註意事項,希望大家都能理解。

簽名印章不同於簽名。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壹般是不同的。簽名通常意味著:親筆簽名。壹般簽名更難偽造,也更真實。但簽名章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簽名通常印在當事人的名字或雇主的名字上,其作用是雙重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了該義務,則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