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情況下,不能以風險代理的形式收取律師費?1,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2.婚姻和繼承案件;申請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綜上所述,律師風險代理費新規2021的內容和政策已經非常完善。詳情請咨詢當地政府政策或當地分部辦公室。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