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的條件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

破案意味著查明主要犯罪事實,並獲得足夠的證據逮捕罪犯。是調查的目標。案件性質已經確定,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鑿無疑的,應當立即破案。

從立案偵查到破案有哪些程序?

首先,受害者報案,然後警方立案。經調查舉報屬實的予以立案,不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根據六機關的《規定》,涉稅案件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安立案程序:

1必須有人先報案(當事人或其他人)。

只有刑事案件才應立案偵查,而民事糾紛和治安案件壹般只在案件結束時保留。

不收費,公安機關辦事不收費。

4 .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進壹步偵查、審理的,公安機關將撤銷案件。

該法律的其他規定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對自訴案件進行調查;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事安全部調查的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

4.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件;

5.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根據六機關的《規定》,涉稅案件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包庇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

此外,對於第二類自訴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會忽視不屬於公安局管轄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無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交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舉報、控告、檢舉和自首的,應當認真詢問、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如有意見,應允許他們改正。經核對無誤後,應當準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報案

2.警察案件的登記

3.如果舉報屬實,將立案;不屬實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立案決定書。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