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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1.確認微信的用戶是雙方;

2.確保獲取微信聊天記錄方法的合法性;

3.提供真實完整的微信證據,保證微信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如果起訴需要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有責任提供證明其主張真實性的證據。如果妳不證明妳的主張或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它,妳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證據條例》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壹是確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履行訴訟說明義務,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載明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和要求,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根據案件情況提供證據的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第二,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壹是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第二,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時,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規定的舉證期限壹般為十五日或者開庭期滿)。

三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

四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內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內提出申請;當事人需要通過專門機構以鑒定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在證明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十四條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②書證;

③物證;

(四)視聽資料;

⑤電子數據;

⑹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