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軍事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
(七)損害市容市貌。第八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和質量標準;
(二)不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和采光;
(3)外伸式戶外廣告牌的外伸距離不得超過3m和道路紅線,底邊距地面的凈高不得小於3m,高度不得超過建築屋頂;
(四)設置屋頂廣告,高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建築物兩側墻壁;
(五)設置柱式廣告塔,機場高速公路單邊間距不小於800米,與其他進出城市道路單邊間距不小於1000米。除機場高速外,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不得設置柱式廣告塔;
(六)按規定配置夜間光源,但照明設施不得類似道路交通標誌和信號。第三章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第九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取得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占用權。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實行政府特許經營。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權原則上以拍賣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設置屋頂廣告設施或者搭建廣告構築物的,應當取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2)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占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施工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臨街立面效果圖;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壹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核發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抄送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建設申請費。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和規格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批準後30日內按照申請設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完成後,必須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後15日內,將驗收資料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建成後,設置者可以自行使用,或者以租賃、有償轉讓等方式依法轉讓使用權,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依法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在受讓後30日內,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驗收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間不得超過5天,閑置期間應當覆蓋公益廣告。在戶外廣告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的要求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