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買房不買房有什麽風險?
風險壹:房子被惡意出售。
當房價大幅波動時,壹些房屋所有者會利用買方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漏洞,將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給第三人。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行為,那麽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房屋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求房屋所有權人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第三人與原所有權人並無惡意串通,僅以房屋登記、公示、公信原則上的信賴為由,支付了合理的房屋價款,則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二:房子被法院查封。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許多房屋所有者因有其他債務糾紛而急於將名下的房屋過戶。
如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人明知所售房屋已被國家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則該合同壹般被認為無效。因此,給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過程中房屋被查封,合同期限屆滿時房屋仍未被查封解除,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風險三:房子無權處置。
在房屋買賣的實際操作中,房屋所有權人往往基於節省時間成本和促成交易的考慮,委托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買方必須審查代理人的權限是否包括對房屋的處分權。
如果代理人在未取得房屋處分權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且未取得權利人的追認或事後處分權,那麽買受人與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