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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經紀人和會計師在IPO中的盡職調查出了什麽問題
1.律師和會計師的盡職調查

在盡職調查的內容上,律師和會計師幾乎沒有重疊,基本上是壹個法律和壹個金融。

律師:公司的成立和歷史沿革;股權結構和組織結構;雇員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主要資產所有權、經營資格和特許經營權;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董·;三次會議;重大訴訟

會計師:關聯交易;會計和稅務;內部控制

以上每壹項內容的具體盡職調查方法都可以寫成壹本書,這個話題不需要展開。

兩者重合的部分主要包括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重大訴訟。壹般來說,這些事項的存在和完整性,會計師的關切對財務報表和披露的影響,都與做好自己的工作有關。

2.證券公司的盡職調查內容

法律法規方面,經紀=律師+會計師+業務和技術+募資。換句話說,所有券商都應該做律師和會計師所做的盡職調查,除此之外,還應該分析公司所處的行業、公司的核心技術和募集資金的投資情況。

隨著監管環境的變化,券商、律師、會計師工作重疊的處理方式也在發生變化,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嚴格。

2012財務檢查之前,經紀人可以合理利用律師和會計師的工作成果。在此期間,經紀人可以直接使用律師和會計師已經執行的盡職調查程序的結果,而無需重復執行。例如,證券公司可以根據經審計的財務數據直接分析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不必調查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這是壹個接近美國股市的時期。

2012財務檢查後,各券商進行了獨立審慎核查。這是目前的階段。在監管部門強調“獨立”核查後,券商基本上需要重新執行律師和會計師執行的所有盡職調查程序。如果律師和會計師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虛假陳述,只要在招股說明書中引用了這些內容,券商也應承擔責任。例如,經紀人還必須進行最初僅由會計師進行的走查測試、細節測試和函證。最近,壹些項目甚至要求經紀人審查現金流量表和成本沖銷報表的編制過程。

3.實際實施

但壹家券商的IPO項目團隊可能有4-6人,其中負責法律盡職調查的只有1人,負責財務盡職調查的只有1-2人;然而,壹個律師組成的IPO項目團隊可能有2-3人,壹個會計師組成的IPO項目團隊可能有8-10人。因此,證券公司很難完全獨立地重復律師和會計師的工作。

因此,實際上對於具體事項,經紀人、律師和會計師會有適當的分工,以其中壹人為主,其他各方參與。例如,董的調查問卷可以由律師設計並由經紀人批準,但經紀人也必須在采訪期間在場。例如,您可以請會計師幫助您填寫信證,但發送和接收過程必須由經紀公司獨立進行。

這種分工沒有統壹的標準和尺度,基本上由各個項目組決定。同時,還需要考慮經紀人、律師和會計師之間的業務合作關系,以及項目團隊成員之間的個人關系。

4.為什麽券商需要獨立調查?

因為律師歸司法部管,會計師歸財政部管,而證監會只能管券商,所以在證監會層面,券商只能承擔所有法律和財務問題造成的後果。只是他的回答很簡短,很少有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