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根據監督檢查權限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辦案機構負責人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對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壹次向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回避的權利。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參與案件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調查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調查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包括:
壹、書面證據。
②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對於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證據的規定,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壹條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如果難以檢索原件和原件,可以提取副本、影印件或謄本,也可以拍攝或制作反映原件和原件外觀或內容的照片和視頻。復印件、影印件、筆錄、照片、錄像應當由證據提供者核對無誤並註明與原件和原物壹致,並註明出具日期和證據來源,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收集、調取的視聽資料應當是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如果難以檢索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可以提取復制品,並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和制作人。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