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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六項規定和五項禁令
六項規定:

1.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執行安保任務、出差、學習培訓等工作時間飲酒。

二、嚴禁領導幹部和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是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宴請。

四、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

五、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壹桌飯”。

六、嚴禁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場合飲酒。

五項禁令:

壹是嚴禁違規幹預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人事安排和案件查處,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禁止近親屬在分管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三、嚴禁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出差、開展公務活動,或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安排出入商業性娛樂場所;

四、嚴禁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幹股;5.嚴禁在投資、持股、企業經營等方面向對方尋求幫助。,並謀取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例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未依法辦理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訴訟等事項的。無正當理由認為應當依法處理的;

(二)對轄區內應當報告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檢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無辜群眾受到處理或者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玩忽職守,造成在押人員、監管人員及其他人員脫逃、傷殘、死亡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值班、值勤期間擅離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

不履行辦案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中臨陣退縮的。

第二十三條在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飲酒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

持槍飲酒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