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債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債務的償還可以由第三方代替債務人進行,這是代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制度。鑒於債務人個人還款往往是債權人的意願或法律的規定,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允許代債務人還款:
1,根據債務性質,可以由第三方清償。如果債務是排他性的,則不允許代為清償。
2.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約定第三方可以代表債權人清償債務。即使有協議,也必須在代表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前完成,否則無效。
3.債權人無特殊理由拒絕代為清償,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提出異議。如果代債權人還款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產生不利影響,或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代債務人付款,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這不會產生還款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具有向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表示。在這方面,代債務人清償與承擔債務是不同的:首先,如果是債務人的過錯,他錯誤地認為這是他自己的債務,則代他清償不成立。第二,共同債務人和不可分離債務人只有在超過其未來支付義務的情況下才能代為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