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前期處置、應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和紅十字會、慈善機構、公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鼓勵和引導其他社會組織和人員參與自然災害救助並為自然災害救助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適應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根據上壹年度災害預測和自然災害救助實際支出等因素,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快速撥付機制,確保自然災害發生時救助資金及時撥付,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建立由主管部門、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形成統壹指揮、科學調度、協同配合、保障有力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信息管理知識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自然災害信息員。
災害信息員負責接收和傳遞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收集和報告災害信息,開展自然災害緊急救援和宣傳防災減災知識。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救災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救災物資生產、儲備、調撥、應急運輸和監管體系。
自然災害易發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特點、居民數量和分布情況,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相適應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儲備必要的應急救災物資;在自然災害頻發、交通不便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設立救災物資儲備點。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自然災害的危險源和隱患區域進行年度排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檢查並采取防範措施,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特點和減災需要,利用本轄區內的學校、體育場館、公園、綠地、廣場等統籌規劃設置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草、地震、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工作,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災害綜合應急協調機構報告預警信息,並向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與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情況,及時啟動預警響應,實施應對措施。第十三條發生自然災害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除執行《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組織救災工作組赴災區了解災情,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二)協調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災區災情和過渡性安置需求進行核實和評估,提出救助措施;
(三)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救助和支持措施;
(四)災情的報告、通報和宣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