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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法律服務和幫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或者法律服務人員,依法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活動。

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

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專家和法律援助誌願者。

受援人是指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機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省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補助基金,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開展法律援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多渠道籌集和吸收社會捐贈資金和社會福利資金,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法律援助事業進行捐助。

法律援助資金及相關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並向社會公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或者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並對其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市場監督管理、信訪等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法律援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為本轄區內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幫助。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為相關群體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依法開展法律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普及法律援助知識,提高公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應當將法律援助作為公益宣傳的重要內容,為法律援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法律援助的範圍第十條公民因下列事項需要代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助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維護其他勞動保障權益;

(六)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主張民事權益的;

(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損害、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產品質量、農業生產資料等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市、州、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公訴案件被告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