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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責任和權利是什麽?
法律分析: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未成年人人身監護旨在教育和保護。對被宣布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監護的目的是確保其本人和社會的安全,並促進其康復。關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可以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是壹種法律行為。

監護權:

1,規定監護人有賠償請求權。

縱觀各國立法,關於監護人是否因監護而獲得報酬大致有三種類型:壹種是無償原則,即法律明確規定監護是壹種無償的社會義務,監護人不能從中獲得報酬,如前蘇聯和中國;第二是補償原則,即監護是有代價的義務,妳履行了義務就應該得到報酬,比如美國和瑞士。第三,對於補償原則,法律規定監護是無償的,但鑒於監護勞動的艱苦性和被監護人的財產狀況,監護機構決定給予監護人適當的報酬。

由此可見,像中國這樣實行絕對自由原則的國家屈指可數。監護人辛辛苦苦履行了監護制度,然後還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監護人明顯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則,尤其是對於經濟困難的監護人。

在今後的立法中,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民事法律的規定,賦予監護人報酬請求權,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監護人津貼或法院認為適當的報酬,使監護人在精神和物質兩方面都得到補償或滿足,從而充分調動其履行職責的積極性。這既兼顧了監護人的利益,又不給國家帶來沈重負擔,使得監護制度更加人性化。

2、規定了監護人辭職或拒絕的權利。

當監護人因智力和體力相對不足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職或拒絕辭職的權利。總結各國立法中辭職或拒絕人員的合法理由,包括監護人的年齡、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曾擔任多項監護事務以及忙於社會工作等。有鑒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原因可以要求辭職或者拒絕擔任:

(1)至少65歲

(2)因病或者因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的。

(3)因照顧老人和孩子或生病的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職責的。

⑤現役軍人或政府官員工作繁忙等。

這不僅有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還可以盡量避免因監護人而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