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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農村供水工程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城鄉供水壹體化,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農村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飲水安全均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資金的支持力度,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健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管理工作,並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安全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應急預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和供水工程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水質、破壞和損壞農村供水工程的違法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供水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農村供水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農村供水發展規劃,優先發展城鄉壹體化和大型供水工程。第八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工程建設用地,列入縣(市、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

農村供水工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依法使用集體土地,未實施征收的,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約定給予土地補償。第九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農村供水工程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其中,日供水65438+萬噸以上或者供水人口65438+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應當建立水質實驗室,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設施。第十條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價。農村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建設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單村供水工程的建設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農村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第十壹條農村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經有關部門組織清產核資,明確產權後,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農村供水工程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由政府投資,其所有權屬於國家。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資金、政府補貼的,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出資,其所有權按出資比例由投資者×××所有。

(四)由單位(個人)投資、政府補貼的,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單位(個人)轉讓農村供水工程,其中政府補貼轉化為政府投資資金。第十二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工程建設資料,建立工程建設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將工程建設檔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的建設檔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