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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條約的主要特點
1.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條約。

條約必須在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即締約方必須具有國際法主體的資格。由不是國際法主體的壹方簽署的協定或在非國際法主體之間簽署的協定不是條約。目前,條約主要是在國家之間締結的。爭取獨立的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壹定程度上是國際法的主體,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之間締結的協定現在被視為條約。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簽署的協定不是國際條約,無論其內容或性質多麽重要。同時,壹項條約是在國際法主體之間簽署的,該條約至少有兩個締約方。壹國的單方面行為不能構成條約,例如,壹國發表的聲明或宣言不是條約。

2.條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條約規定了國際法主體在中國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壹些國際文件對其關心的國際問題表現出相同的態度或政策,並不打算就具體事項規定國際法中的相互權利和義務,或者它們認為文件在制定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國際文件不是國際條約,盡管它們在國際關系中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或道德力量。

3.該條約受國際法約束。

條約的締結程序和內容必須符合國際法規則,並受國際法制約。同時,條約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

4.條約的形式主要是書面的。

雖然《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出發點是規範書面條約,但適用於該公約的條約被定義為書面形式。然而,它並不排除其他形式條約的存在和有效性。在實踐中,口頭條約在歷史上和現代都存在,其法律效力不受其不成文形式的影響。然而,由於口頭條約難以證明並且容易引起國際爭端,因此大多數現代條約都采用書面形式。基於這壹現實,《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只規範書面條約。

5.國際法中的條約名稱沒有統壹的用法。

條約的名稱取決於締約方的選擇。因此,“條約”壹詞可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條約”壹詞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規定其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所有國際文書。從狹義上講,條約僅指以條約為名的那種國際協定。條約法中的條約是指廣義的條約。常用的條約名稱包括:公約、盟約、條約、憲章、公約、議定書、最後文件、宣言、聯合聲明、換文、備忘錄等。

雖然條約的名稱不同,但不同名稱的條約在國際法的法律約束力上沒有本質區別。不同名稱的條約在締結方式、生效程序和形式上可能有所不同。至於條約的有效性、執行和解釋,適用同樣的條約規則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