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裝飾公共空間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公共空間裝飾人)應當選擇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要求的單位承擔公共空間裝飾工程。
第十四條公共空間裝飾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施工合同,並使用統壹的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示範文本由省建築裝飾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築裝飾裝修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發包和承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拆分項目或者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和政府采購。
第十六條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下列建築裝飾工程應當進行監理:
(壹)政府投資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公共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當招標的項目;
(六)國家應當監督的其他建築裝飾工程。
第十八條公共* * *空間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或者開工後十日內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建築裝飾裝修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裝修材料。
建築裝修使用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在公共空間建築裝飾施工中,應當執行國家建築裝飾技術規範、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隨意變更依法批準的設計方案或者圖紙;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壞承重墻、梁、板、柱等結構;
(三)不得對危險建築進行建築裝飾裝修;
(四)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供熱、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管道的拆除或者改造應當單獨實施;
(七)符合國家規定、質量規範和技術標準,不得偷工減料;
(八)建築立面應符合規劃要求;
(九)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10)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範,確保操作人員和鄰近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
(十壹)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依法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十二)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臭氣和噪聲的排放;
(13)施工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按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方式和時間及時堆放和清理。
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間的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在居民區或者考場周邊200米範圍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築裝飾裝修作業。
第二十壹條裝修人需要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影響使用安全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裝修。
第二十二條醫院、學校、幼兒園、賓館、飯店、商店、娛樂場所、車站、港口、機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築裝飾工程竣工後,公共空間的裝修人應當委托經計量認證的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和建築裝飾工程質量進行檢驗檢測,經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受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建築裝飾施工項目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內因施工單位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免費維修。
具體保修期限和保修內容由雙方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保修期的,保修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