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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時勞動法的規定
上海勞動法規定小時工如下:

1.上海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7元調整為18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即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8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7.5元調整為8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按規定另行繳納。

壹、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時薪: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二月= 21.75天。

第二,小時工在勞動法中有哪些特殊權利?

特權1:您可以同時與多方簽訂合同。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律也指出,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特權2:妳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也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用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權3:您可以在15天內要求付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最長結算支付期限不超過15天。該公司的做法不僅超過了15天,而且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時薪,這顯然是違法的。

特權四:妳可以要求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傷殘鑒定為5-10的,職工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壹次性結清傷殘補助金及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