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類型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上的物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的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村土地主要類型、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物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物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特定民事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相應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和繼承。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思考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壹些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範不具體,在實踐中會被扭曲。首先,法律、中央政策、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轉讓、出租、分包、交換和持股必須經雇主批準。通常雇主對同意附加條件,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雇主同意”的標準及其在轉讓中可以行使的權力範圍。實踐中往往造成發包方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主權。其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第三項僅規定:“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但對不同類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沒有規定。法律分析認為,轉包或出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具有債權性質的民事權利轉讓,轉讓期限應符合《債權法》的理論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0年。
2、應依法建立適應各地實際情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被界定為物權,就應該賦予權利人更大的處分自由,以體現造法精神。國家應允許各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不同流轉制度的地方性法規,並給予承包人更多轉讓和處分的自由。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完善,需要保障的對象仍然很多,因此農民對多元化土地流轉方式的需求越來越高。
可以制定相關條例,使非農人員的土地規模化經營合法化。非農人員可以對土地進行規模化經營,但並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性質,因為規模化經營土地的企業股東中存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仍保留集體性質,最多可視為混合企業。因此,在理論上不改變土地集體性質的情況下,非農人員大規模經營土地是完全可行的。法律法規應確認和規範農村社會保障的範圍和對象,相應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壹步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
3.進壹步加強法律宣傳,提高農民對土地流轉的認識。
土地流轉是關系農民權益、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大局的大事。然而,根據實際調查,相當多的農民和村幹部對相關法律的規定知之甚少,那麽他們如何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呢?因此,各地應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特別是村幹部的法律意識,在農民平等協商、合法自願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土地流轉,確保土地流轉健康有序,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農民的土地流轉權。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很多法律知識,邊肖僅從幾個方面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闡述。針對土地承包經營中面臨的問題,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制度。同時,要加強對農民的法制教育,提高農民對土地流轉的認識。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