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有疑問,不起訴,簽發逮捕令不壹定合法。如果有疑問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調取新的證據審查起訴。如果不是同壹事實,而是其他犯罪事實,當然可以立案偵查。是否合法,要看事實和證據。可以咨詢律師或者向辦案機關提出異議或者向檢察院申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終止刑事訴訟的決定。存疑不起訴案件應當結合刑事訴訟法第143條的規定正確理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被告未被拘留,應立即釋放。”該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因案件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是對案件的最終決定。這說明檢察機關是因為不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終止或者解除對案件的偵查,才決定存疑不起訴的。本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委托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並作出最終確認。在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是無罪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檢察機關仍然假設不起訴的人實際上有犯罪事實,但尚未偵查到證據予以證明,就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的基本原則。“懷疑”不是指批準逮捕時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而是指僅憑偵查的證據不足以定罪。《刑事訴訟法》第137、140、141條都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提起的案件,必須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經審查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有些證據證明有罪,但證據不足不代表有罪。偵查犯罪是司法機關的責任和義務,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可靠、充分。有罪的概念應該是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有罪,即根據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充分證明有罪,並按照法定程序認定有罪,而不是司法人員僅憑部分有罪證據作出的主觀臆斷和推理。換句話說,在法律意義上,如果不能證明有罪或者證明有罪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就不能認為自己有罪,而是無罪。如果妳是無辜的,妳應該賠償。綜上,如果有疑問,沒有相關證據,法律上是不能隨便給公民定罪的。這時候即使檢察院認為對方有罪,也只能放棄繼續起訴。除非找到新的證據證明其有罪,否則可以重新立案,繼續起訴。反復的逮捕令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