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傷害事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及家庭成員的提取。
(二)取消家庭嚴重困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取消提取子女每年超過家庭收入壹定比例的學費。
(四)取消職工實際收入連續三個月低於鶴壁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提取。
二。根據新措施需要補充和修訂的政策
(壹)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現已實施,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個人賬戶。
現修改為:在本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正常還款壹年以上的,借款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以貸還貸”或壹次性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目前從個人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做法沒有規定五年內提取同壹套房的次數,必須支付給職工本人用於購買住房。新的《提取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三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以充分發揮其在住房消費中的定向作用的行為”,第三章規定“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實際支付的費用”,這是新的規定。
現修改為:繳存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且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滿5年的職工,在同壹套房內只能提取壹次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的實際支付額。如果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不足,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