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其他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特征描述;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註意事項:
(壹)申請信息應為“政府信息”
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由行政機關記錄或保存,申請人應向行政機關申請,但向其他機關申請不符合規定。例如,人大、法院和CPPCC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信息公開的強制機關。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當符合生產、生活和科研的需要。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申請公開,主動公開的事項明確規定為: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
2.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
3、反映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能、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除主動公開外,需要依申請公開的是政府信息。根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應當與申請公開的信息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則可能因不具有利害關系而無法獲取相關信息。
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需要提交書面申請,但並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開,所以在申請時要註意妳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是否會危害國家利益。現在許多政府都出版了出版物或網站,使人們可以隨時了解民生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政機關提交,並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信函、數據電文;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其他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特征描述;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