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智力殘疾者智商為30 ~ 50或40 ~ 55,適應行為不完整;實踐技能不完整,如能自理和做簡單家務;具備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閱讀和計算技能較差;對周圍環境的分辨能力差,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因此,三級智力殘疾的人壹般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獨立表達民事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