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輛所有權轉讓以什麽為準?
機動車在法律上屬於動產。在我國法學理論中,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壹般以交付來判斷。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在沒有法律(不是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或判例)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權將在標的物交付時轉移。需要註意的是,“交付”規則也適用於買賣合同中汽車、船舶、飛機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即所有權通過交付而轉移,而不是任何不動產登記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汽車等重要交通工具在買賣中的登記是對抗的重要要件而非所有權轉移的有效要件。也就是說,如果妳不登記,妳就不能對抗第三人。不,不登記,不轉讓。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合法證明和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從這壹法律規定也可以看出,機動車轉移登記是在所有權變更之後。《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的批復》也明確指出:“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律法規,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許或者不準許上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收繳時,應當依據汽車購置發票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認機動車所有人。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應作為判斷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二、機動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不需要註冊。以機動車出質的,屬於動產質押。只要動產質押在合同簽訂後交付,就不需要登記。因此,只要寫好質押合同並交付機動車,就無需登記。如果是抵押的,可以辦理登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產出物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三,親屬之間的車輛轉移
直系親屬轉讓機動車有兩種方式,即交易和贈與:
1,交易方式
您仍需前往機動車交易市場辦理相關手續。辦理點可以是本人身份證所屬車管分局,也可以是轉出方身份證所屬車管分局,但轉出方不必親自辦理。
2、給予的方式
可以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憑贈與聲明和公證書辦理過戶登記。但公證費是按照捐贈車輛價值的百分比收取的,壹般高於交易費。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車輛轉移到自己的家庭,不同關系之間的轉移情況會有很大不同:
1,夫妻間機動車變更登記
這裏指的是機動車的“變更登記”。機動車需要將登記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特點:機動車號牌可以不變或重新選擇。
(如果夫妻雙方將申請變更登記的地區有限購政策,則需要新車主名下無車無指標。)
2.其他親屬之間的機動車轉移
這是指機動車的“轉移登記”,以及親屬之間因贈與、繼承等原因發生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包括父母子女的轉移。
特點:機動車號牌需要重新選擇,不允許使用原號牌。
機動車屬於動產,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壹般以交付來判斷。
法律客觀性: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六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車身的顏色;
②更換發動機;
(三)更換車體或者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五)機動車登記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已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的。
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二十五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