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強反間諜安全工作,將反間諜安全工作納入“壹中心、壹網絡、十聯戶”治理機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反間諜安全工作。第六條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民宗教、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外事、國資、大數據、地方金融監管、國防科技、保密、臺灣事務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壹)明確系統、領域的反間諜安全要求;
(二)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制定本系統、本領域反間諜重點保密單位名單,開展反間諜保密工作;
(三)指導、督促本系統、本領域的重點單位履行反間諜安全義務;
(四)反間諜安全監督管理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反間諜安全協作機制,實現信息互通、情況會商、協同指導、聯合監督,做好反間諜安全工作。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工作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義務:
(壹)開展反間諜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
(二)加強本單位反間諜安全管理並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三)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間諜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疑情況;
(四)妥善處理和處置涉及本單位及其人員的反間諜安全緊急情況;
(五)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反間諜安全義務。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定期調整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名單,並書面通知重點單位。反間諜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義務:
(壹)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體系;
(二)明確本單位承擔反間諜安全職責的相關機構和人員;
(3)加強涉密事項、場所、載體、數據、崗位、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涉密人員上崗前進行反間諜安全審查,並與涉密人員簽訂安全承諾書;
(四)組織保密和涉外人員向本單位報告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做好數據信息動態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與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工作,制定並實施相關計劃和措施;
(六)做好本單位出國團組、人員和長期出國人員的反間諜安全教育、出國管理和采訪工作;
(七)定期對涉密和涉外人員進行反間諜安全教育和培訓;
(八)按照反間諜技術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設備和設施,落實相關技術安全措施;
(九)定期自查本單位的反間諜安全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第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對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進行審查;
(二)定期對員工進行反間諜安全教育培訓;
(三)采取反間諜技術安全措施,防範和制止境外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取等間諜活動,保障網絡與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
列入反間諜安全重點單位名單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還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