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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賠應該找哪個部門?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應支付工傷賠償金,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工傷保險費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職工工傷後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老板不賠償投訴部門:

如果老板不依法支付工傷賠償金,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依法享受殘疾待遇。

工傷治療流程:

工傷待遇程序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保障工傷人員的權利所需要的法律程序。

1,壹、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確定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只能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壹般是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機關無權認定是否屬於工傷。

註: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確定勞動關系。

2.第二,勞動能力鑒定;

對傷殘的,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再確定工傷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

註:對第壹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次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

3.第三,勞動仲裁;

對於上述工傷待遇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工傷職工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審理做出裁決。

4.第三,民事訴訟;

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次日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工傷保險待遇作出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不支付工傷賠償金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會傷害勞動者的利益。只要單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就可以直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所以在此之前需要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其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工傷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