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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規2016
法律的主體性:破壞草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制是什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非法占用草原並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二十畝以上的,或者因非法占用草原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並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的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壹)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剝草皮;(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對草原原有植被造成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嚴重水土流失的;(五)造成草原嚴重破壞的其他情形。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草原毀壞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的“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壹)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草原毀壞四十畝以上的;(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第四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執行法律罪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單位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第六條多次實施破壞草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未經處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按照累計數量和數額定罪處罰。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天然草地包括草地、草丘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不包括城市草地。法律客觀性:《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