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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認罪悔罪
法律分析: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山東某律師事務所指定李律師和本人為被告人吳的辯護人,經宣讀庭前文件和聽取被告人陳述,並經法庭調查,現就本案有關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本辯護人認為,本罪事實基本清楚,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認罪,對犯罪事實未發表辯護意見。現就量刑部分發表意見如下:

1.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他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中,經訊問,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盜竊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酌情從輕處罰。鑒於此,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被告是初犯,偶犯。他過去壹直表現良好,沒有違法犯罪的不良記錄。這次犯罪是因為酒後沖動,沒能控制住自己。現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感後悔,確有悔改表現。

3.被告人吳某某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的親屬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了民事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同意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法律難以容忍的,應予懲處。但被告人吳某某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自願認罪,積極悔罪,確有悔改表現。同時對被害人進行了積極的賠償,得到了諒解。因此,本著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原則,對被告人吳某某從輕處罰,以達到感化教育的效果,以促使這個19歲的浪子回頭,重新做壹個對社會有用的人!謝謝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