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被拘留。
關於如何界定拒不履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
(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
(四)有能力履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