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本條第四項的適用不能脫離這壹基本前提。因此,對於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某種危害行為,如果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該行為是壹種商業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經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是非法經營罪作為經濟犯罪的壹個基本特征。如果所謂的商業活動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慈善事業,即使該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也應排除在本罪之外。
(二)經營行為違法。
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或限制某項業務經營,該業務經營不應被視為非法。
(三)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這個所謂的“市場秩序”包括市場準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都可能是非法經營罪的客體。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法經營罪不成立。
二是可以從量刑標準上進行辯護。
壹、非法經營食鹽
非法經營食鹽二十噸以上不滿三十噸的,處拘役或者罰金。非法買賣30噸鹽者將被判處壹年徒刑,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壹年。
因非法經營食鹽和非法經營65,438+00噸食鹽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應判處6個月監禁,每增加2噸監禁期限增加6個月。
非法經營50噸鹽被判處5年監禁,每增加10噸將增加壹年刑期。
因非法經營食鹽和非法經營25噸食鹽而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處罰的人被判處五年監禁,每增加65,438+00噸,監禁期限將增加壹年。
二、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或者零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3.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金額達2萬元的。
非法買賣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五年有期徒刑。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的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不滿654.38+0.5萬元的,為罰款;1.5萬元不滿200萬元的是拘役;200萬元以下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每增加65438萬元增加壹個月。
擬判處有期徒刑的,按10%處罰。
(四)非法經營出版物。
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7萬元以上,或者報紙65438+50萬份、期刊65438+50萬份、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5438+500(盒)的,處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65,438+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每增加65,438+萬元,或者報刊300種、圖書50種或者電子出版物20種(盒),刑期增加壹個月。
單位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