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無保險事故。保險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合同關系,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費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謊報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謊報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或者費用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
(1)其行為違法,嚴重涉嫌構成犯罪。
(二)行為輕微,尚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後果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即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況處以罰款,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後果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公安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保險代理人的身份,可能的罪名是保險欺詐和欺詐(有人認為是合同欺詐)。
相關依據是:
(1)《保險法》第壹百四十條:“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在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二)《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 * *保險詐騙罪論處。"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