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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主體性:

現在我們經常聽到壹些P2P公司跑路的消息。他們為什麽要逃跑?擔保人承擔什麽責任?接下來,由邊肖介紹相關內容。歡迎閱讀!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網貸平臺的責任,P2P網貸平臺有明示擔保,需要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的發展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發展迅速。自1979出現p2p概念,微粒貸與互聯網技術對接後,p2p點對點借貸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並於2007年正式進入中國。自2013以來,p2p點對點借貸井噴式發展,壹年內從最初的幾十家增加到上千家,不僅實現了數量的增加,還擴展了借貸的類型和方式。我國形成了不同於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失、信用體系缺失等新問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了網絡借貸平臺的責任。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故不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明確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為借貸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故不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明確證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為借款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具體法條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借貸平臺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明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關表述這壹司法解釋的出臺,可以為這類網貸平臺後續開展的業務劃定明確的責任邊界,但僅僅依靠最高法的這壹司法解釋解決P2P網貸平臺的市場亂象還遠遠不夠。P2P網貸平臺屬於互聯網金融範疇,與傳統金融業務也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因此需要立法機關綜合考慮形成適應新形勢的監管法律法規。在現行涉及p2p點對點借貸平臺的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壹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貸款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種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條例》中的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的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因此不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明確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為借貸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