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院長相當於副省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相當於副省級。各級法院院長在行政級別上相當於同級政府的副處級,即比同級政府小半級,省高級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省級。副院長相當於正廳級。
部門責任編輯:
1.依法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壹審案件。
2.依法審判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第二審案件。
3、依法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4、依法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刑案件和假釋案件。
5.受理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和再審申請,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6、依法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序審理的抗訴案件。
7.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案件。
8.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9.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10.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賠償案件。
11.執行高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判決、裁定,依法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12件,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省法院偵查工作。
13.組織省內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與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的司法交流活動;處理與國際司法協助有關的事宜。
14.在司法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15.管理高級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6.承辦其他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工作。
法律依據
公務員職務、職級、級別管理辦法
第五條公務員領導職務的級別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如下:
國家壹級:壹等;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省部級副職:十至六名;
(五)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副局級:十五至十級;
(七)縣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縣級副職:二十至十四名;
(九)鄉鎮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10)鄉鎮副職:二十四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和副省級市機關主任對應十五至十級;處級副職對應17級至11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依照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執行。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級正職、省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縣級副職、鄉級副職、鄉級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