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定後,除了公民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外,有些情況可以適用法律時,可以要求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那麽法律法規的執行主體是誰呢?接下來我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能幫到妳。
壹、法律法規的執行主體是誰?
執法主體是行政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規定,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有執行法律的職權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各職能部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主體。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概念
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聘用或者委托並賦予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從我國現階段來看,行政執法人員主要有兩類:
1當然是行政執法人員,即行政機關中具有執法權的正式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中的人員。
2.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取得執法權的組織中的人員。
第三,行政執法人員的特殊性
1,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隸屬於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占用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編制,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享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使該機關的壹定職權並對其負責。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隸屬於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不能兼任其他執法機關的職務並行使職權。
2、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構成要素,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權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付諸實施的。因此,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以機關的名義行使機關享有的職權,對相對人實施壹定的法律行為。但值得註意的是,由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分工決定,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行使行政執法機關的部分執法權,而且是與其職務活動相關的部分,而不能行使執法機關的全部職權,否則就是越權。
3、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後果由其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執法人員在授權職權範圍內實施的任何行政執法活動,都是代表其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因此,無論其執法活動是好是壞,是好是壞,其所屬的行政機關都要承擔相應的後果。特別是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對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只能是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而不是執法者本人。
以上是我收集的關於誰是法律法規執行主體的信息。從上面可以看出,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有執法的權力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