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參照以下各自的過錯比例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對於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規定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即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時承擔80%,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同等責任時承擔20%,機動車壹方負同等責任時承擔60%,機動車壹方負次要責任時承擔40%,非機動車駕駛人承擔40%。至於涉及的賠償項目,則根據受害方的實際情況提出。例如,在人身傷害案件中,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
3.(壹)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2)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如果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壹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