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是直接造成事故的人。在法律上,通常行為人要對其造成的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壹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因此,我們仍然用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解釋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壹判斷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沒有犯罪動機和目的,被告人的主觀犯罪情節較輕。
1.被告駕駛的汽車是合格車輛,被告沒有酒駕。其主觀罪過遠遠小於那些因醉酒、吸毒、無證駕駛、闖紅燈、故意超載或駕駛年檢不合格的車輛、零部件故障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
2.被告的主觀心態是他沒有預見到事故,或者他註意到了事故,他的註意力受到了影響。由於被告從晚上7點到零點開車,駕駛時間長達6個小時,被告的註意力和身體敏感度受到影響,而且事故發生在夜間,能見度很差。這些因素影響了被告在緊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其主觀過錯較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並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法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