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壹)含有嚴重超過標準限量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生動物及其肉和肉制品;
(三)為防治疾病和其他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壹)造成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輕度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此外,第壹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某種意義上應該是144條。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