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和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和地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稅率。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第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的,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即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為應稅銷售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第七條納稅人應稅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四)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的代扣代繳稅款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簡易方法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抵扣。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不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