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是具有固定格式的正式法律文書。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的時間、地點和次數,詢問人和記錄人的姓名,詢問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居住地住址、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以及聯系方式。筆錄內容應以問答形式如實記錄,具體格式見相關法律文書。對被詢問人的詢問結束後,要求被詢問人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時,辦案人民警察和翻譯人員也應當按照詢問筆錄所列事項和填寫要求準確、全面、規範地填寫詢問筆錄,不得省略或者縮寫不該縮寫的內容,並應當按照規定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此外,考慮到阻礙執行職務案件、涉外案件等不同案件的特殊情況,為確保案件順利辦理,避免留下“後遺癥”,在條件完備的情況下,辦案人民警察可以在保持錄音錄像資料完整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問的時候要註意什麽:
1,法律程序
2、內容是否完整
3、語言要恰當
4、表達要準確到位。
5.記錄應該客觀。
6.註意文字記錄的相關性。
7、記錄結構要合理。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七條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末尾簽名。查詢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