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法律實踐問題
法律實踐問題
案例:

2004年6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壹家臨街小百貨商店的老板魏正準備回家吃午飯。就在他走出商店時,突然有東西砸到了他的頭,導致他疼得大叫起來。他迅速用手捂住頭,血從手中流了出來。妻子和兒子趕緊上前扶住,發現他頭部擦傷。與此同時,人們發現“肇事者”竟然是壹只從樓上掉下來的圓盤大小的烏龜。魏的小百貨在小區壹樓,上面有2到7層是居民樓。這些海龜必須由住在2至7樓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魏先生的兒子把壹只烏龜從二樓帶到七樓,並敲門讓鄰居認領,但他們都不承認養過烏龜。報警後,魏某表示,希望養烏龜的居民能自覺承認並承擔責任。如果沒有人承認,他將集體向2至7樓的居民索賠。請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分析本案。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在法律上非常復雜,主要涉及案件是由動物引起的還是由普通物體引起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了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烏龜造成了損害,當然是動物。但這只烏龜並非常見的動物傷害,而是樓上墜落造成的損害,因此更接近於《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懸掛物、擱置物從建築物上墜落造成的損害責任。前者為無過錯責任,後者為過錯推定責任。讓事情變得更復雜的是,本案中陸龜的主人身份不明。目前,誰是這些陸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尚未查明。如果最後查不出來,樓上可能有六戶居民是魏所說的烏龜的主人或管理人,因為這接近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侵權責任。

對此如何適用法律和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這個案件的本質確實是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

無論如何,本案造成的損害是烏龜、動物,而不是其他無生命物體。但是,本案不同於壹般的動物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傷害侵權責任,是指動物的獨立傷害,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對動物進行良好管理,使動物因其本性而傷害他人。另壹方面,本案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從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本案畢竟是由動物引起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規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合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行為違法,造成損害,並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不同於壹般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時,應參照《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即烏龜因墜落在建築物上而受到損害,因此可以按照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誰擁有或管理墜落的海龜,那麽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該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這方面,雖然沒有更重要的意義,但對以下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警方調查後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那麽本案與建築物拋擲物品的侵權責任非常相似。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壹起建築物拋擲物品侵權責任案件中,有人將煙灰缸扔向高層建築,造成路人受傷。不可能確定是誰在大樓裏幹的。因此,為保障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法院認定建築物內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該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建築物拋擲物品的責任規則。盡管許多人反對本案中確立的規則,但判例認為,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這種規則是合理和公平的。當然,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因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並未規定這壹規則,因為存在較大爭議。如果妳找不到造成損害的烏龜的主人或管理人,妳可以肯定這只烏龜壹定是由魏二樓至七樓的某個住戶擁有或管理的,而不可能是其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根據民法中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建築物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規則,確定二至七樓的六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他們中的任何壹個人能夠證明他們從未飼養過烏龜,即不可能進行這種不當的管理行為,則可以免除他們的責任。

結論

可以看出,對於本案適用法律的復雜性,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只有經過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確定。至於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則比較簡單,因此可以根據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壹般標準來確定,並無特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