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打架受傷的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行為人打架造成他人受傷,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對方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及相關收入。醫療費用壹般包括醫療費、相關治療費、壹定的護理費、相關交通費和住宿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2)行為人打架造成殘疾的,除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外,還需賠償殘疾人相應的生活補助費、自救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造成殘疾前實際撫養殘疾人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壹方的必要生活費。(3)行為人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支付相應的醫療費外,還應當支付相應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相關人員的壹些必要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違背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違背生前近親屬意願,違反國家規定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