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壹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字,表示債務人已欠債權人欠條上註明金額的債務。款物返還後,借據被付款人收回,借據即失效。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利息計算、還款時間、借款日期等要素。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金(延期還款)、爭議解決方式、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素。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貸款金額、債務人姓名、貸款日期(雖然是後來加上的),就符合貸款的主要要求,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壹旦產生糾紛,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也會受理。欠條寫好後最好復印壹份,原件和復印件分開保存,這樣即使原件不見了也最好有復印件。還錢的過程中也要慎重。還錢的時候最好有別人在場。貸款人在把貸款給借款人的時候,要保證能拿回貸款。有借款人騙貸後撕毀借條甚至吃了,卻不還錢,導致打官司的情況。但借款人還錢了,想拿回借條原件,卻拿不回復印件,借條要被燒了。本案中,借款人還了錢但沒拿回原借款,貸款人拿著原借款起訴。有人起訴撕毀粘貼的借條,壹方稱借條已還款並當場撕毀,另壹方稱借條已被詐騙撕毀但未還錢,法官難以說清真相。貸款金額較大時,最好簽訂貸款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要註意白條和借條的區別。廣義的白條包括借條,借條是單純的借款,白條可以是買賣、賠償、不當得利等原因造成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