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強制執行後,法官會查詢被申請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沒有,立案後六個月內中止執行。
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將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仍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4.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5.如果對方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也可以積極收集對方財產的信息並提交給法院。法院將凍結、查封其名下財產。如果它在查封後的指定時間內未能償還,法院將出售其財產,然後將您應得的部分交給您。
如果妳現在無力償還,妳可以隨時關註它,並在妳有財產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個案件無論經過多少次審理,強制執行都由作出壹審判決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立案機構對符合執行條件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付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